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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昆山市中小学(幼儿园)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》的通知
[发布时间2019年6月11日]



昆山市中小学(幼儿园)教师职业行为

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

 

一、范围和对象

昆山开放大学、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、幼儿园、成教校、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教育局直属单位的教师。

二、负面清单

(一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
(二)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

(三)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
(四)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
(五)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、消极怠工、无故旷工、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,扰乱教育教学秩序,造成教育教学事故或不良影响的。

(六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、面临危险时,不顾学生安危,擅离职守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。

(七)体罚、虐待学生,或以侮辱、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,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。

(八)对学生实施猥亵、性骚扰等不良行为的;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。

(九)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送及教师招聘、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、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
(十)索要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。

(十一)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、教辅材料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

(十二)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或参加校外培训机构、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兼职兼薪活动,或为校外培训机构、中介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。

(十三)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、竞赛等活动,或泄露学生与家长的信息。

(十四)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,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损害学生利益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
(十五)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
三、处理办法

(一)各单位要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,凡有上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。

1.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,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工资晋级、干部选任、申报人才计划、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。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。

2.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,应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给予行政处分,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。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,按照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3.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应当依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。是中共党员的,同时给予党纪处分。

4.涉嫌违法犯罪的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(二)要坚持权责对等、分级负责、层层落实、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的原则。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
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、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

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

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、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、拖延处分、推诿隐瞒的;

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,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

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

6.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